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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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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内来威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威海市国内来威投资企业协会(英文:Weihai Association of Inland Investment Enterprises;缩写:WAIIE)
第二条 本协会成员由来威投资兴办企业的国内、威海市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内资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党委、政府联系国内来威投资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政策引导,维护企业权益,服务企业需求,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威海与全国重点经济区域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威海成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排头兵。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威海市经济合作局和威海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韩国风情街B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及威海市的有关规定,介绍威海币发展规划和产业重点,为会员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促进我市与全国重点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
2.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协助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洽谈和产品展销活动;
4.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和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5. 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集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会员权益和协会声誉;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威海市经济合作局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威海币经济合作局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威海市经济合作局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正、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主管部门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威海市经济合作局和威海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经威海市经济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威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威海市经济合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威海市经济合作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威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威海市经济合作局和威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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